作者:管理员 发布时间:2016/9/27 15:37:40 浏览次数:
清单事项种类 | 行政服务类 |
职权名称 | 教师资格证书补办换发 |
实施机构 | 人事科、市教师资格管理办公室 |
承诺时限 | 5个工作日 |
设立依据 |
《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》(教人〔2001〕6号)第七条:“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如果
遗失,由持证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,并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教师资格 证书的书面申请。原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档案中的《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》等材料进行核 实后予以补发,并在《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》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补发原因 及时间。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。”第九条:“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因 损毁影响使用的,由持证人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新证书的书面申请。原发证机关审核 后收回损坏证书,补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,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。” 《关于印发<教师资格证书补办换发办法>的通知》(豫教资办〔2009〕2号)第三条第
二点:“补办、换发的办理机构:2、高中、中专(含实习指导)教师资格证由省辖市教 师资格认定机构办理。” |
备注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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